依據修正草案,在加重刑責罰金部分,食品攙偽、假冒,或加入未允許的添加物等,將現行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黑心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外界討論此次修法是否會有「溯及既往」條款,以適用劣質豬油事件的不肖廠商強冠公司和郭烈成;對此,衛福部表示,這次修法並沒有訂定溯及既往條款,不過修法刪除「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因此高雄市政府對強冠公司的5千萬罰金不會撤銷,不會發生日前大統事件地方政府罰金被撤銷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