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合議庭庭長鄧振球宣判後指出,合議庭認同和肯定一審見解,認為王獻極、賴芳徵兩人並無妨害與會者行使集會權利的主觀犯意,也無危害該集會自由和活動進行的客觀事實,因此並無犯罪行為可言。
判決指出,前年十二月十日的活動中,政治受難者家屬與抗議人士到場嗆馬,現場帽子、球鞋齊飛,馬英九上台後抗議更是激烈,七十四歲王獻極脫下兩隻球鞋丟馬,六十歲賴芳徵也將現場發放的新聞資料袋扔往台上的馬英九。
法官認為,王獻極和賴芳徵除了丟球鞋和資料袋,並無妨害民眾報到參與集會、妨害活動程序的積極行為,且現場還有其他民眾以言語、行動鼓譟抗議,騷動並非王等造成,總統仍持續致詞,活動也持續進行並未中斷,也未妨害與會者的集會自由,不符集遊法與刑法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判王、賴兩人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