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3/09/242.捐贈原由:基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理念,善盡企業責任,贊助財團法人元智大學「大數據與數位匯流創新中心」3.捐贈金額:自一O三年至一O五年每年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三年共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元智大學5.與公司關係:關係企業之公益機構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