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9/242.公司名稱:泰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辦理。8.因應措施:一、依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外國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一個月之翌日(西元2013年1月1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西元2017年10月21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臺幣陸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二、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新台幣35.84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四、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3年10月14日至103年11月12日五、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3年11月12日六、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3年11月13日七、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3年10月14日八、本轉換公司債收回程式:因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受理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103年10月13日)起至收回截止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3年11月11日)止攜帶集保帳戶印鑑及證券存摺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處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期間內辦理。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整,並統一於103年11月19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債券持有人。九、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100-08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