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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翰實業:本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宏致電子(股)公司合併案,依法向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2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3/09/242.公司名稱:維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103年9月2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與宏致電子(股)公司合併乙案,合併後宏致 電子(股)公司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暫訂為103年12月31日, 自合併基準日起,本公司之一切資產負債及權利義務均由宏致電子(股)公司概括承受。6.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及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債權人對上開合併之決議如有異議者,請於103年9月25日至103年10月27日 檢附債權證明檔案,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台北市內 湖區新湖三路134號4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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