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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刷卡遭盜刷 如同失卡

中央社/ 2014.09.2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1日電)金管會要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明年元月起新增如果網路、郵購、傳真與自動販賣設備消費,信用卡遭到盜刷,比照一般交易失卡(掉卡)程序,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明年元月起,銀行應該加入如果有特殊交易,例如郵購、傳真以及自動販賣設備,定型化契約內要記載,要比照信用卡一般交易失卡(掉卡)處理與保護。

金管會表示,現在消費者在網際網路刷卡消費,如果遭盜刷、冒用,實際上也是要求銀行要比照一般信用卡失卡處理,不過並沒有在法令內明文規範。

不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達、民眾在網路上消費愈來愈普及,日前也有發生不少信用卡網路消費遭到盜刷的情形。因此金管會要求,民眾特殊交易,包含網路刷卡,若遭到盜刷,比照一般信用卡失卡辦理並納入定型化契約內,加強保護消費者。

金管會表示,如果在網路刷卡遭盜用,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如發卡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10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

而如果網路刷卡遭盜刷,金管會說,持卡人有得知信用卡遭冒用而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者;持卡人經發卡機構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的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者,那麼持卡人就需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的全部損失。

一旦發現信用卡遭盜刷時,銀行業者建議,持卡人填具聲明書,以利銀行進行後續調查及追索,經發卡行查確認持卡人無涉及盜刷情事,持卡人不需負擔損失,經持卡人同意,發卡行也會換發新卡或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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