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3年6月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2年度盈餘分派案,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77,918,845元,並經103年8月11日董事會決議,按配發權利基準日股東持有股份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2797元。二、茲訂定103年9月2日為分派現金股利權利基準日(配息基準日),現金股利訂於103年9月24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