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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控: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1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9/192.公司名稱: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103/09/19經濟日報A2版6.報導內容:國票金想敵意併購台企銀7.發生緣由:遵照台灣證券交易所來電要求發佈重大訊以回應本(103)年9月19日經濟日報報導「國票金想敵意併購台企銀」,本公司謹聲明如下:一、有關本公司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投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台灣企銀)一案,係因本年8月26日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將公開標售台灣企銀普通股股份636,481仟股。本公司基於公司長遠發展及全體股東權益考量,擬掌握此一契機參與標購。二、金融控股公司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業,且投資對象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主,依法參與台灣企銀標售案具有最高適格性。本公司對於任何可能投資機會均翔實評估並積極參與,參與台灣企銀標售案合乎金控公司經營原則及本公司發展方向。三、金管會近期推動務實開明之金融政策,在嚴明與開放兼具之下,累積金融產業之發展能量,令人感佩。尤其近來推動之「公公併」政策,希望公股背景之金融機構進行整併,創造具國際競爭力之金融機構,本公司與台灣企銀同為公股投資之金融機構,若能加以整合,亦可謂另類之「公公併」,對政府推動金融機構整併政策應具有正面意義。四、金融機構係屬國家公共財,本公司與台灣企銀均有公股銀行投資,雙方的股東背景、企業經營理念及營運決策模式相近。雙方組合後應可和諧運作,樹立官民共治專業團隊經營之典範,有利於台灣企銀未來營運發展,並有助於金融穩定,符合國家長遠利益。五、台灣企銀為一歷史悠久、穩健經營之金融機構,員工素質優良,但缺乏金控平台;本公司則缺乏銀行子公司,一直尋求優質銀行作為整合對象。若雙方結合可由本公司之票券子公司轉介優質客戶予台灣企銀,台灣企銀則作為票券、證券及投信之通路銀行,雙方不僅業務互補,創造經營綜效,提升雙方股權市值,且台灣企銀能維持其專業營運之主體性,維持最大之員工權益保障,對雙方數十萬股東及員工均屬雙贏。六、本案係遵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法令,本於全體股東與員工之權益考量,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及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尤其獲得公股董事代表支援,多年來,官民共治和諧順暢。本案依法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執行,且參與標購並非保證得標;取得標購之12%股權後,後續取得進一步持股之方式尚有待與台灣企銀大股東協商研議,故本公司出發點立意良善,立場無私,並無任何「敵意」。七、本公司截至本年八月止稅後盈餘1,379,472仟元,較上年同期大幅成長80.8%。本公司全體經營團隊將持續為公司長遠發展而努力,並尋求與其他金融機構之整合機會,以謀全體股東之最大權益。八、謹聲明如上。8.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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