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和解 判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劉姓被告96年間在台中擔任村長,因協助被害少女家人申辦低收入戶補助而結識,因對方家庭貧困,於是不定時長期提供經濟援助,隔年被害人一家搬至高雄,仍向劉借錢且獲得資助,因而稱呼他乾爹。
101年2月間,劉趁被害人向他借錢時表示「我幫你那麼多,可不可以有點貢獻」等語,並明示要發生性行為被拒後,詢問「有無看過旅館?帶妳去看,不會對妳做什麼事情」等語,帶她到摩鐵性侵,事後交付3千元。
同年7月、8月間,被害人滿18歲後,趁其借錢之際,開車載往某汽車旅館,被害人顧及兩人關係及權衡性交可得金錢資助而隱忍屈從。
劉應訊指出,被害人長期借錢總共66筆,每次1至2千元,所以叫他乾爹,並指她心甘情願,也不知道她未滿18歲,否認犯行。
承辦法官指出,姑念劉同意賠償10萬元,取消所有債務,又長年無條件的匯款幫助被害人家庭,及被害人替他求情,於是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