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9/172.違規情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行)簽訂共同行銷契約,受理該行轉介之房屋貸款案件,並逕委由該行辦理申貸資料之填寫及簽約對保等作業,鑑於該等作業係屬貸款業務重要程式之一,逕委由他公司辦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處以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子公司將依照處分文內容處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