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地價稅、房屋稅、綜所稅、奢侈稅等各稅法中,都有自住條款,對自住者網開一面,可享有免稅或優惠稅率。相較於各稅大多以持有「一戶」或「一處」來定義自住,規劃中的房地合一稅卻訂出「持有5年以上」的條件,是可以稱得上是嚴格的自住條件。
由於房地合一稅還規劃「排富條款」,豪宅自住戶賣豪宅時不能免稅,必須得持有超過十年,才可適用另一條「長期持有」的優惠條款。
以目前台灣的居住慣例換屋大約在7至10年平均值,因此5年的門檻應可有效的扼止人頭戶的投機行為。不過亦有業者提出3000萬的門檻設限對全台灣的房價而言似乎只限定了雙北地區的房子,對非雙北地區恐怕亦是難以約制了。
可以想像房地合一稅制的改革方案中,是會有很多小細節顧此失彼難以周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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