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53歲陳姓女子為台中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妻子。黃姓經銷商自民國97年取得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後,因無自行銷售公益彩券意願,將經銷證寄放在工會,由工會代為批購公益彩券提供其他會員銷售,藉此提高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陳女明知黃姓經銷商已於99年身故,竟委由不知情的兒子,於100年至102年間,持黃姓經銷商的經銷證到銀行批購公益彩券,提供其他會員銷售。
起訴書指出,黃姓經銷商丈夫發現後提告。陳女於偵訊時雖坦承知道黃姓經銷商已死亡,但辯稱只是一時疏忽等語。檢察官認為,陳女所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偽造文書罪將陳女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