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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1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1.事實發生日:103/09/1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446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989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8042(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694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005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3625.計息方式:年利率4%,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6929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6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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