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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駁 商譽價值非稅官主觀認定

自由時報/ 2014.09.15 00:00
記者邱柏勝/專題報導

財政部官員表示,商譽價值並非由稅官主觀認定。企業併購時產生的商譽價值,國稅局除依併購相關法規的解釋外,也會根據IFRS第3號公報,以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的會計公報,參考企業購併的會計準則進行商譽評價,「反而是許多會計師,直接依企業提出的帳面價值申報」。

官員表示,許多企業申報商譽攤銷時,並未經過標準評價程序;此外,不少企業併購案屬於「關係企業」間的併購,產生是否為「左手換右手」的質疑,所以在商譽攤銷上嚴格認定。

關係企業左手換右手

「若非兩家企業合併,而是僅買下單一部門,是否會產生商譽成本?」官員認為,商譽目前仍未有界定標準,也是引發爭議的主要原因。

會計師表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的決議,企業併購取得的商譽,舉證責任應由業者(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但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原則下,企業幾乎永遠是敗訴的一方。

財政部官員強調,「國稅局不可能、也沒有立場去為業者舉證,但業者若能提出具體評價報告,並證明商譽價值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國稅局也不能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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