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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訴訟聲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原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訴訟聲明,將原請求變更為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1,1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變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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