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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上訴聲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原審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3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原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990,38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欣陸國際4,990,380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欣陸國際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102,300,000元及其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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