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位於桃園縣的萬達公司因發生爆炸意外,遭桃園縣消防局要求銷毀煙火。鄭禮廷擔心專業煙火遭銷毀會有損失,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中午聯絡「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幫忙找地方藏放煙火,並僱請司機盧錦熹載運。陳邱隆找到鍾姓友人同意以月租新台幣2萬5000元,將倉庫租給鄭禮廷。
陳邱隆、盧錦熹在當天下午抵達萬達公司,將大批煙火搬上貨車載滿後出發,預計先到新興堂卸下部分煙火,再到鍾男倉庫;但沒想到貨車到達新興堂後,兩人在卸貨過程,引發爆炸意外,造成陳邱隆、盧錦熹、當時在店內的陳邱隆母親、與開車經過的一名林姓駕駛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原板橋地方法院)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鄭禮廷2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鄭禮廷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改判2年徒刑。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