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用重典?消費者退款門檻高 受害店家求助無門

NOWnews/
12 年前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

強冠劣質餿水油事件持續延燒,許多知名食品大廠、老牌餅店都中箭,這已經是一年內兩度爆發食用油風暴,重創消費者信心,紛紛到店裡退貨;不過,還是有許多已經吃下肚,也找不到發票的民眾,擔心自身權益及健康,而無辜受害的下游小吃與店家也求助無門。

去年大統混油到今年的強冠餿水油,台灣一年內兩度爆發食用油風暴,各個業者人人自危,消費者也人心惶惶,只想問「到底還有什麼可以吃?」劣質餿水豬油事件爆發後,實體店面業者因衛福部查獲,或是因自動申報使用劣質豬油而紛紛辦理退貨,以示保護消費者的決心,至於網路上購買劣質豬油製成的瑕疵食品又該怎麼辦?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即便消費者收受商品已超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殊解約權的7日,還是得依民法物的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要求業者解約退費,不受前述7日的限制。而為了維護受害者權益,國內也第一次設立食安基金,衛福部食藥署編列4千多萬元幫消費者打官司向廠商求償;不過,消基會表示,訴訟到底對消費者有沒有意義,這點值得討論,還不如直接賠償消費者。

消費者有政府協助,那受害的店家與廠商呢?中秋節前夕爆發的餿水油事件,讓正值銷售旺季的基隆李鵠、台北犁記和吳記等老店捲入風暴,接連幾天停止營業,準備上百萬現金接受消費者退款。業者感嘆「消費者可以找店家退款,但是我們的損失又要找誰?」沒有政府單位的協助,受害的店家變成求助無門的一群。

亂世就應該用重典?針對現行法制上的相關規定造成對業者大開後門的現象,消基會表示,政府相關單位應該儘速研擬補救方案,當刑罰與行政罰產生競合時,以刑罰優先,但行政罰可在所得利益內裁罰,刑事罰卻無相同規定,導致刑事罰只能在最重罰金內裁罰,造成業者有利可圖,引誘食品犯罪,去年的大統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

消基會表示,政府再不想辦法處理行政、刑事罰間的矛盾問題,黑心業者就沒在怕,黑心業者只會不斷出現,受害者與無辜店家只會愈來愈多,公權力與消費者的安全,就要從根本開始腐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