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說,他在吳姓男子經營的汽車修配廠工作19年,吳男於民國101年片面制定員工守則,要求減薪加時。他不願簽名點頭,吳男以曠職等理由給了新台幣30萬元,要他走人。他提起訴訟要求吳男給付百萬資遣費。
吳男則稱,陳男常在工作時飲用酒精飲料「維士比」,為維商譽及客戶車輛使用安全,於是訂立員工守則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陳男卻表明不能接受並大聲咆哮,由於他事後連續曠職3日,依法不得請領資遺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為了簽不簽員工守則產生口角,陳男當場表明要終止勞動契約,吳男也同意,既然雙方雇傭關係已終止,就無事後曠職問題,吳男須依法給115萬5000元資遺費。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