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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與台灣數位寬頻申報結合 公平會附加負擔不禁止

NOWnews/ 2014.09.10 00:00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有關大豐有線電視擬取得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100%股份,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案,公平會今(10)日委員會議決議,大豐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結合可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但為消弭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指出,2家公司的結合,在結構面上,在新北市板橋區(含土城)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雖達100%,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允許新進業者申請參進經營,並允許既有業者跨區經營,而有潛在可競爭性,未有高度的限制競爭不利益情事,且2業者的結合具有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促進數位匯流發展與競爭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經綜合考量新進業者進入市場的可能性與及時性、現有法令管制架構、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數位匯流發展等因素,以及為消弭目前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所附加的7項負擔如下: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以不正當方法限制或妨礙消費者自由轉換交易相對人。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有線電視服務、寬頻上網服務、數位頻道加值服務及前等服務組合之價格,應確保自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不得高於結合前之價格。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劃分市場、共同向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統購、聯合定價、共同抵制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四、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要求上游頻道供應者就其經營區僅得單獨授權參與結合事業播出,或以不正當方法妨礙上游頻道供應者與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交易。

五、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以調整頻道位置、頻道下架、調降頻道授權費用,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妨礙上游之頻道供應者與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交易。

六、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履行下列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 (一)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自由。 (二)積極完成行政院99年7月8日通過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有關數位有線電視普及率之目標,以促進數位匯流發展。 (三) 積極培植我國高畫質數位內容及頻道,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七、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之有線電視服務、寬頻上網服務、數位頻道加值服務之價格、數量、優惠方案、解約條件。 (二)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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