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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太陽眼鏡抽測結果

大成報/ 2014.09.09 00:00
【本報訊】太陽眼鏡不僅是時尚流行的配備,更是防護眼睛避免受紫外線侵襲的利器。為確保市售太陽眼鏡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台南地區百貨公司、眼鏡行、體育用品店及賣場等商家隨機購買12件平光式(無度數)太陽眼鏡進行檢測,並查核廠商符合性聲明文件,以確認是否與標示相符,檢測結果有3件品質項目與規定不符,6件中文標示與規定不符,1件未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

標準檢驗局指出,本次檢測項目依照國家標準CNS 15067「太陽眼鏡」之規定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如下:

一、「穿透率(含確認濾鏡分類)」、「鏡片度數」、「濾鏡最低強度」、「結構檢查」、「力學強度」、「引燃性」及標示查核(含材質確認)7項。

二、屬消除眩光之偏光濾鏡增做「偏光度」及「偏光平面角度」2項檢驗。

三、與皮膚長期接觸之鏡架材質若屬金屬及組合材料加測「鎳釋放量」。

四、屬適合於道路及駕駛使用之濾鏡增做「光譜穿透率500nm~650nm」及「號誌燈辨識(紅、黃、藍、綠四種燈號)」。

標準檢驗局進一步說明,太陽眼鏡濾鏡分類可分成0~4等5種編號,產品應依穿透率檢測結果標示正確濾鏡分類編號,就色彩深淺而言,編號愈大顏色愈深。本次抽測有3件廠商皆聲明「濾鏡分類」編號為2(中等色彩,可見光穿透率18%~43%),但經檢測結果有2件應為3(較暗之色彩,可見光穿透率8%~18%),另1件應為0(透明或非常淡的色彩,可見光穿透率80~100%)。該3件商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通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並依該法第48條第1款及第63條之1等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繫案商品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並限期回收或改正繫案商品,屆期繫案商品未回收或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6件中文標示不符合部分,則分別為未標示鏡片材質、未標示濾鏡分類編號及光學等級、未標示「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67」及「非作直視太陽用」…等,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1件未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之商品,倘經調查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繫案商品。

標準檢驗局表示,平光式非處方(無度數)太陽眼鏡已於97年4月15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自實施日期起,輸入及運出廠場之太陽眼鏡,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呼籲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該局將持續辦理購樣檢驗,並不定期至市場上進行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以確保商品符合檢驗規定。

標準檢驗局補充,太陽眼鏡相關檢驗規定及經試驗室型式試驗且審查符合檢驗規定之「太陽眼鏡符合性聲明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已置於該局網頁(網址:http://www.bsmi.gov.tw/)之「業務專區/商品檢驗業務/太陽眼鏡檢驗園地」項下,供民眾查詢或下載。

至於消費者如何選購及佩戴太陽眼鏡,該局建議如下:

一、 選購有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品牌、名稱、型號、製造日期、產地、鏡片材質、鏡框材質、符合標準CNS 15067、濾鏡分類編號、光學等級、非作直視太陽用、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等」之太陽眼鏡。

二、 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三、 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例如開車時請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或標示(如附)之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四、 佩戴觀看景物呈紅、藍或紫色之太陽眼鏡,要格外留意交通號誌燈變化,才不會分不清楚紅、黃、綠3種燈號。

五、 鏡框材質避免選擇鎳金屬,以免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皮膚過敏問題。

六、 天氣炎熱下,切勿將太陽眼鏡置放於汽車內,60℃以上高溫會破壞鏡片鍍膜及引起塑膠材質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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