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102年剛滿18歲的葉某,同年2月與小他1歲的國中學妹成為男女朋友,7月間女學生認為兩人個性差很多提分手,葉某同月16日藉口談論分手,邀她到台中北屯區祖母住處,並帶她到4樓神明廳,當著列祖列宗牌位前發誓愛她,哭求她不要分手,但女生執意分手。
葉某突然翻臉,強脫她褲子,想發生性行為,女方以手推開、腳踹踢葉某,隨即穿回褲子,嚴正拒絕求歡。此時,葉某舅媽剛好上樓祭拜祖先,暫時中斷葉某企圖。
舅媽下樓後,葉又強脫她褲子,直至她力氣用盡、無力反抗,且造成右手前臂3、4處瘀青、右大腿後側瘀青等傷害,葉並反轉女學生身體令其面對牆壁,從後方強制以手撫摸她胸部及下體,以俗稱「狗爬式」的姿勢性侵女學生,她無力抵抗,任由葉某射精在陰道內。
此案台中地院原判決3年6月,葉某不服上訴,在台中高分院時雙方和解,葉某給付30萬元,取得被害人和解書,法官改判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