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查,蘇女曾上班,但嫌老闆不好、工作辛苦,因此都做不久,整天宅在家。父母無法接受「啃老族」指責她,她憤而離家,自6月起在街頭流浪,蝸居在永和一處地下道,早上醒來後搭公車到捷運頂溪站出口,擺小鐵盆乞討,深夜10點多回地下道睡覺,每隔幾天到附近一個游泳池洗澡。她毫不在意外界眼光並說:「我的志願就是當乞丐。」
判決書指出,今年6月28日下午5時許,警方發現蘇女又在頂溪捷運站1號出口安全坡道處乞討,上前勸導,並告知其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規定時,蘇女突然大叫,警員呼叫同伴勸阻,卻被咬傷,把她帶回派出所後,蘇女又在派出所大吵大鬧,在偵訊室中,邊罵三字經邊吐警員口水,再以腳踢壞電腦螢幕。
同年7月底,由於警方已開出5張勸導單仍無效,因而將她送由法院裁處。法官日前裁定拘留1日,妨害公務部分近日又判決,若要易科罰金至少要12萬,蘇女恐怕從當乞丐變成吃「免費的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