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李男在民國100年1月為商討債務問題,與被害人約在宜蘭蘇澳鎮港口大排閘門談判,雙方談判一言不合,李男激烈拉扯被害人,拔槍連開4槍,被害人中彈落水;幾天後,被害人的屍體浮出水面,路人發現後報警。
李男犯案後故布疑陣,還操作被害人的手機,製造兩人通話假象。他四處藏匿,還不斷更換偷來的車牌以逃避警方追緝,後來在新北市一家旅館落網。
法院審理時,他否認殺人;但法官依據彈道比對報告、通聯紀錄、法醫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他犯行明確,犯案手段殘忍,視生命如草芥,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