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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黃景泰涉犯條項 檢駁斥

中央社/ 2014.09.05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5日電)基檢聲押市議長黃景泰,黃的辯護人提出檢方未告知涉犯罪名條項,檢方撤回聲押。基檢說,規定並未提到要告知「條項」,「法官不能創設沒有的限制」。

基隆地方法院發言人王福康今天說,檢方聲押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辯護人提出檢方未告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條項,在合議庭尚未宣布裁定前,檢方即撤回聲押。

王福康表示,檢方昨天下午聲押黃景泰,合議庭於昨晚9時30分開庭審理,辯護人提出檢方在詢問黃景泰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第一款,「訊問被告應告知下列事項,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王福康說,檢察官僅告知黃景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並未告知涉犯「條項」,且相關犯罪事實經變更後,也未告知黃景泰,合議庭一個半鐘頭庭訊,雙方均就程序部分攻防,法官隨後宣布休庭評議。

王福康表示,經休息過後,在合議庭尚未宣示評議結果前,檢方即提出撤回羈押聲請,因此法院不須做出任何裁定,黃景泰由檢方帶回偵訊。

王福康表示,合議庭認為黃景泰逮捕程序合法,但在尚未宣示檢方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前,檢方即撤回羈押聲請。

基隆地檢署發言人周啟勇說,依刑訟法規定,僅需告知「罪名」,並未提到「條項」,且也未影響黃景泰行使防禦權,「這是重點嗎?」,黃景泰難道不知他為何而來,辯護人「實體打不成,改打程序」。

周啟勇表示,黃景泰案屬社會矚目案件,為讓程序更加完備,才會先撤回聲請羈押,將黃景泰帶回偵訊,「檢方立場沒變,聲押原因和事實都在,補足程序後,還會聲押黃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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