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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餿水油案 22人遭判刑

中央商情網/ 2014.09.0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014年9月4日電)台灣社會再傳不肖業者製販餿水油案件。早在民國69年,台灣就出現類似案件,當時包括油行負責人等22名被告,均被判處7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今天查獲不肖業者以回收的餿水、皮革廢油等,混雜成食用油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不肖業者是以1比3的比例(餿水、廢油等1,豬油3),至少製成782噸的「香豬油」販售。

台灣先前在民國69年傳出不肖業者製販餿水油案件,當時震驚社會。中國大陸則是近年陸續破獲多起從水溝撈取餐廚剩油提煉成「地溝油」(即台灣的餿水油)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民國75年將餿水油案件22名被告判刑。法院當時指出,油行負責人林德卿被控於民國69年起,雇人向養豬戶低價搜購餿水浮油,運往合作的工廠提煉,製成再生油後,由林德卿再以廉價賣給油商。

不肖油商將再生油攙入正牌沙拉油,銷售給一般家庭、餐廳及工廠伙食團。全案當年由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查獲。林德卿後來被判刑7年,其他被告分被判6年到1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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