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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油混豬油再製 最高罰5千萬

中央社/ 2014.09.04 00:00
(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4日電)台灣社會再傳不肖業者製販餿水油案件。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馮潤蘭表示,最高可處新台幣5000萬元,不排除也有刑責。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回收廢油再製的最新掌握情況,馮潤蘭說,效期在民國104年3月1日前的「全統香豬油」(15公斤鐵桶裝及紙箱裝、16公斤鐵桶裝及紙箱裝)應全數回收。

馮潤蘭說,不肖業者回收廢油,有242噸流向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以1比3比例混豬油製成782噸生產「全統香豬油」販售。

她說,目前衛生局現場已封存15公斤鐵桶2610桶及16公斤鐵桶620桶(共約49噸)及80噸的油槽。

馮潤蘭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她說,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對此事件,她指出,目前正與法務人員討論,不排除業者也會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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