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江男和被害人的丈夫原本是同事,一群人於民國101年9月在被害人家中歡聚飲酒作樂,眾人不勝酒力而呼呼大睡。
江男眼見有機可乘,趁機用手指性侵被害人,被害人昏沉誤以為是丈夫,轉頭驚覺不對勁,隨即伸手抗拒並說,「神明在你後面」,揚言要大聲呼救,江男才罷手。江男事後賠償被害人丈夫新台幣500元。
江男食髓知味,隔月又藉故到被害人家中,不但用手指性侵還想硬上,被害人大喊「我有老公,肚子裡也有小孩,難道你要破壞我的家庭?」,江男竟回答「沒關係,你老公不要你,我要你就好了」,後來江男不舉且畏懼神明,悻悻然罷手離去。被害人嚇得發抖,事後報警處理。
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江男4年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考量他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且坦承犯行,雙方事後又以3萬元達成和解,改判處2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