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篇的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判他合計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
相較於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18年6月;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恐嚇判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女子共1435萬元,二審今天判刑,在刑責及賠償都加倍。
李宗瑞因涉嫌性侵偷拍多名女子案,遭檢方通緝23天後,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晚間投案,隔天遭收押,至今已兩年,律師說,李宗瑞身心俱疲,已瘦了10公斤。
據了解,二審開庭期間,李宗瑞強調與被害人都是「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並舉例,影片中的女子有人當下說「舒服」,事後還一起去吃晚餐或是約要一起去夜店,還有隔天早上一起去吃魚翅,如果他真的對女方強制性交,女方不可能會有這樣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