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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私立學校捐款時,應注意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重核補稅

大成報/ 2014.09.02 00:00
【高雄訊】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指定之私立學校之捐款,個人部分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限制;且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

國稅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誤將捐贈財團法人私立○○大學捐款填報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選項內,全額列報扣除。經查明甲君該筆捐贈並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予以轉正為一般捐贈項目,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剔除捐贈總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部分,重行計算後補徵稅款。

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與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私立學校之捐贈,因適用法規不同,其可列舉扣除之金額即有不同。籲請納稅義務人於填寫申報書時應正確填報捐贈項目,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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