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指出,何姓男子獲前大有巴士陳姓負責人授權處理公司經營權移轉事宜,101年得知薛金長於100年擔任大有巴士董事長期間,曾取得新台幣3082萬多元廣告費。
何男於101年6月指示所經營的夜店范姓員工等人,趁薛金長因案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時,當薛金長一走出地檢署並搭計程車離開後,就開車尾隨,薛一下車就被強押進車內帶走。
何男等人將薛金長押到某KTV並要求交出廣告費的支票。由於這筆廣告費共開成33張支票,薛金長表示都已交給詹姓男子,范男脅迫薛打電話要求詹男把支票拿過來。
後因詹男表示全案進入司法程序,這33張支票無法交付且已報警了,范男等人得知後都離開KTV,薛金長隨後也離開並返回公司報警。
何男及范男等5人經檢方起訴,新北地院今天宣判,依妨害自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