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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01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40901預定發行單位總數:3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30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92863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甚小,不致對股權造成重大稀釋。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甚小,不致對股權造成重大稀釋。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03年08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本辦法。二、發行日期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三、認股權人以認股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本公司若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3,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之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 程可行使之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50%屆滿三年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留職停薪及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列。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遇有公司合併時,轉換價格則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轉換價格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於減資基準日調整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交易。(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十、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十一、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十二、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十三、其他應敘明事項(一)稅賦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照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保密及處分限制: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收回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並註銷。(二)實施細則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及其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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