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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電: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金電三,代碼:80423)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01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9/012.公司名稱:台灣金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金電三於103年10月29日發行滿2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債券持有人得自103年9月20日起至103年10月29日止行使賣回權,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檔案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00%以現金贖回【每張債券賣回價款為新台幣100,000元】。(2)債券賣回基準日:103年10月29日。(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3年9月20日至103年10月29日止。惟本轉換債係採無實體發行,台端之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3年9月20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3年10月29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檔案:(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三)其他應公告事項:(1)以103年9月11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將不再另行通知。(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加5個營業日前(103年11月5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電話:02-2562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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