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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陳明通︰馬應重組談判團隊 恢復人民信心

自由時報/ 2014.09.01 00:00
記者鄒景雯/專訪

針對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被政府指控涉嫌洩密一事,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所長陳明通受訪指出,要杜絕「洩密」或「資訊外洩」事件的發生,政府必須重建談判團隊的管理制度,包括:對人方面,應該建立一套涉及談判人員的忠貞調查制度,以及談判期間的行為規範;對事方面,應該建立一套談判資訊取得及監督機制。若要恢復人民信心,最直接的辦法是重組談判團隊。

問:您曾任陸委會副主委、主委,也曾參與過與中國的協商,您會以何種角度看待張顯耀事件?

陳明通:坦白講,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張顯耀事件」的真相。好吧!就以陸委會、總統府等官方所定調的「洩密案」來論斷吧!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首席談判代表「資訊外洩」給談判的對方,特別是仍不願意放棄以武力統一台灣的中共政權,如果屬實,這跟「通敵」何異?所以我的心情是相當地沉重,對於曾經待過五年多的地方,我寧可相信這不是真的,這件事對陸委會整體士氣的打擊實在太大了,想起昔日相處的好同事們,看到媒體整天鋪天蓋地的批評陸委會,實在於心不忍。

國家領導者 要有識人之明

問:談判代表在第一線的磋商,為了達成任務而與談判對象的互動,在增進互信與國家忠誠之間,應當如何拿捏?

陳:談判有許多的技巧,談判一開始就告訴對方我方的底線,也是談判技巧之一。例如北京一直希望跟台灣進行政治談判,底線就是統一,在統一的大前提下,台灣的政治地位要如何安排,一切都是好說。這項底線他們老早就告訴我們了,這是陽謀,不是陰謀。所以說談判一開始就告訴對方我方的底線,並不是不可以的事,不過這必須談判團隊整體評估過,同時獲得授權的單位同意才可以這樣做,否則就是「洩密」,就是「資訊外洩」。如果有「洩密」的首席談判代表,台灣還需要什麼敵人?國人又如何相信整個談判團隊?

談判從某個角度來看,是與對手共同做的決策,首要目標當然要達成意見的一致,也就是在取捨之間,最後達成共識,通常是「雖不滿意,但勉強可以接受」。為了達成談判共識,其實最重要的是先評估自己的處境(包括談判目標、依目標設定的談判議題、各議題的認知價值以及談判方案等等),再評估對方的處境,然後找出雙方談判可能創造的價值(包括我方想從對方得到什麼,對方想從我方得到什麼等等),以及可以協議的空間。這是談判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只要把這些事先的準備工作做好,與對方的互動就不困難,如果對方真的有誠意要談判的話,而不是把談判當成一種工具,像過去國共內戰時,所謂「邊打邊談」。

至於跟對方套交情、頻頻互動,想藉此來增加互信,不僅不切實際,且很容易掉入對方的陷阱,而無法自拔。因為北京最擅長透過餐敘、私下溝通的方式,使盡善意與客氣,使我方談判人員失去警惕,再加上「個人英雄主義」作祟,或「追尋歷史地位」的大頭病心態,往往會合理化這些行為,卻被對方摸清楚了底細還不自知。

談判代表 應設忠貞調查制度

問:對於類似事件,國安會或陸委會事前如何防範?事發如何處置?事後又該如何補救?

陳:「張顯耀事件」真的還是陸委會的第一次,以前從來沒想過會發生這樣的事。現在發生了,妳問事前要如何防範?我想最重要的是領導者要有識人之明,要能找到一個可以信任的人。雖然這樣的回答有點抽象,但這不是最重要的嗎?人心是活的,制度是死的,再大的防弊措施,如果人心不正直,一切都枉然。

當然,領導者如果沒有識人之明,所託非人,只好退而求其次,對獲授權談判者建立一套忠貞調查制度,對談判從開始到結束都要有一套完整的監督機制。此外,談判本質上是一種高度動態的行為,戰略目標必須明確,戰略方向必須清晰;但是戰術必須保持靈活、彈性、以因應瞬息萬變的情境。因此,必須設立談判指揮系統,以隨時監控談判的進行,並做好必要的戰術調整。一個好的指揮系統及決策程序,或許可以降低談判代理人的道德風險行為。

如果談判過程中發生「資訊外洩事件」,處置作為可以分三個層面來談,首先是政府形象管理,政府必須展現負責任的態度,保持隨時對外說明,給國人一個清楚的交代,主要的內容包括事情的始末、損害的管控、過去的談判結果要如何處置,以及談判是否繼續進行。當然事件發生之初,許多真相未明,有待進一步的釐清,不太可能一下子就講清楚,此時形象管理的重點在於政府處理此一事件的態度,要讓人民感受到政府的誠意與負責任態度,而不是諉過塞責,虛應故事。

其次是法律責任,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法律責任的釐清與追究有一定的管轄單位與「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應該按照制度一步一步來,切忌機關之間傾軋、或挾怨報復打擊異己。

第三是政治責任,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政務官推動政務出了問題,無論是行政團隊的紀律問題,或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問題,都必須全權負起政治責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談判資訊 監督機制有效管理

至於事後又該如何補救?首先當然是重建一套對談判團隊的管理制度,杜絕「洩密」或「資訊外洩」事件的再度發生。這包括對人及對事兩個層面,對人方面,應該建立一套涉及談判人員的忠貞調查制度,以及談判期間的行為規範;對事方面,應該建立一套談判資訊取得及監督機制。誰有權接觸或取得那一個層級的資訊,什麼時候接觸過,都必須留下紀錄,才能進行有效管理。

其次是修補政府的形象,重建人民對政府、對所授權談判團隊的信心。最直接的辦法是重組談判團隊,讓人民有耳目一新的感覺。

第三是重建與談判對方的關係。談判從某個角度來看,是與對手共同做決策,但是談判的一方竊取我方談判情資,無論是我方人員違反禁令主動提供或對方買通我方人員,對雙方的互信都是很大的傷害。除非能夠有效地重建彼此的談判關係,否則往後很難再一起共同決策,也就是繼續談判下去。

問:這次事件在查辦過程,也引發中共政權究竟是不是外患的法律歧見,但國家利益的確保不應出現「不管」地帶,您的意見是?

陳:此番調查局國安處攜帶張顯耀涉及國安洩密相關資料至高檢署,報請該署希望以「外患罪」指揮偵辦,高檢署以資料不完備尚待補充而未受理。一時之間,引發激烈討論:中共政權是否為「外國政府」?張案可否以「外患罪」偵辦?在我們這個國家認同嚴重分歧的社會,這種討論是沒有結果的。目前主政的馬政府,不認為「中國」是外國,中共政權不是「外國政府」,所以不太可能以「外患罪」來辦理,但是也不可能因此而不辦理,也就是妳所講的,國家利益不應出現「不管」地帶。

如果張顯耀確實有「資訊外洩」給談判對手,這不是一般的洩密,這是「通敵」,是嚴重的國安洩密,不能以一般的洩密罪輕輕放過,應該從重量刑,否則無法整治官箴,重建政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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