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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案 國立大學教授獲緩刑

中央社/ 2014.08.2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9日電)19名國立大學教授及多名助理用不實發票浮報器材費用核銷金額,彰化地院依據最高院決議,判處多名教授2至3個月徒刑。

彰化地檢署則指出,等到收到地院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要上訴。

19名國立大學教授以及助理、研究機構研究員遭彰化地檢署查出,向國科會以及學校等申請到研究經費,再要求學陽以及國陽儀器公司開出不實發票,核銷經費,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罪提起公訴。

不過最高法院在今年6月作出決議,認為「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引用最高院的決議,認為公立大學教授非刑法授權的公務員身分,即使有參與招標、審標等採購程序,也不得以貪污罪論處,而是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論處。

在遭到判刑的多名被告中,學陽公司以及國陽公司負責人全治國、朱莉莉遭判有期徒刑3年以及2年,不得緩刑;至於其他涉案的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等,則遭判8個月到2個月不等的徒刑,而為了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法官諭令被告除繳納金錢給公庫外,也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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