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壽險公會所提的「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民眾的人身保險在不增加保費支出的原則下,可以選擇原持有含死亡保障的保單轉換為老年所需的商品,例如健康險、長期照護險或者遞延年金保險等。
而保戶拿原來的保單轉換的契約,為同一壽險公司現在架上原有的商品為主。金管會表示,但是申請轉換後的契約生效日與投保年齡均應維持不變。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在辦理保單轉換時,必須要做適合度評估、全程錄音、轉換後應該提供 3年後恢復原契約的權利,除非保險公司已經提供保險金或者已經理賠。
基於公平合理,對於不同保險契約間的轉換,各公司應該採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退補差額的基礎。保險公司也要製作變更前後利益比較表說明書、變更後商品條款與製作適合度評估確認書、重要事項確認聲明書等文件。
但外界關心,舊的保單轉換成現在壽險公司架上的商品,是否在解決壽險業利差損問題?金管會表示,是否要轉換是由保戶自己決定,且不能以誤導或不當行銷的方式,勸誘要保人辦理契約轉換、不得就契約轉換退補差額部分發給保險招攬人額外的佣金或其他利益。
金管會表示,如果壽險公司有不當引誘保戶轉換,就可以處新台幣60萬元到300萬元的罰鍰。
保單可以轉換的商品,如健康險、長照險與年金險是屬於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權重較高的商品,壽險業銷售愈多相關商品,愈有利於壽險業海外投資時的彈性額度。
金管會表示,商品結構綜合分值是依據新契約保費計算,而舊保單轉換是原有的契約,不計入新契約當中,因此推行舊保單轉換並不會利於綜合分值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