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20126號函,暨本公司九十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辦理。二、本公司九十四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於103年8月26日經員工繳納股款執行認股股數10,000股。本公司洽請證交所同意於民國103年9月1日(星期一)起以帳簿劃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並自同日起上市買賣。三、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