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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企業:台灣高等法院宣判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102年重上字第11號2.事實發生日:103/08/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1/10/3已公告台北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遂向台灣台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本公司於今日獲知台灣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庭宣判確認永安公司對本公司就該房屋租賃之遲延返還租賃物違約金債權新台幣貳億柒仟萬元不存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已於法院提存98,100仟元,另帳上已提列276,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營運應不會有重大影響。惟欣慰二審法院對本公司之主張予以公正之裁決。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待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討論後續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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