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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修法 明星代言先試用產品

中央商情網/ 2014.08.26 00:00
(中央社台北2014年8月26日電)大陸廣告法修正案25日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專家分析,今後明星必須使用過產品、或接受過服務,而且最好經過公證程序,才能為商品廣告代言。

京華時報報導,廣告法修正案特別要求,「廣告薦證者應有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釐清明星代言商品應負的責任,薦證者即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推薦或證明商品、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薦證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工商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王波表示,法律規定出爐後還需要配套細則,例如明星應有公證的書面材料,證明自己用過某種產品,然後才能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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