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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6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58號2.事實發生日:103/08/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敗訴,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本件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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