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現年37歲陳女,88年起在金鼎期貨上班,明知金鼎只能從事期貨顧問工作,不能代客交易,仍幫親友操作台期指等期貨交易,因遇九二一地震、美國九一一事件等利空因素,陳女操作失利,為避免親友發現,對外謊稱保證獲利,繼續騙更多投資者上門。
94年間陸續有客戶察覺帳戶餘額不對,甚至發現自己在金鼎無開戶資料,公司也察覺有異,向檢調檢舉。
合議庭認為,陳女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後來新募資金,未真正投入期貨市場,反而存入人頭帳戶,填平資金缺口,已觸犯期貨交易法等罪,考量陳女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應予重判。
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判決陳女須賠償陳姓被害人2.1億餘元,仍可上訴,其餘30餘位被害人正陸續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