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252.減資緣由:提升股東權益以及每股獲利能力,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3.減資金額:新台幣270,000,000元。4.消除股份:27,000,000股。5.減資比率: 30%。6.減資後股本:新台幣630,000,00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103/11/04。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63,000,000股,100%。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各股東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700股,減資後股份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票按面額折付股東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本案俟股東會通過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換股基準日等相關作業事宜。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因庫藏股買回,註銷或有其他影響股份變動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減資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會依法調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