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被控自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痛斥他毫無悔意,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刑。
台北地院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秘密罪部分判3年10月徒刑;恐嚇部分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被害人一共新台幣1425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日前辯論終結,法官庭末諭知9月2日上午10時宣判。
李宗瑞委任律師文聞表示,對二審判決結果不臆測,李宗瑞遭押已逾2年,身心俱疲,至今已瘦了1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