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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贈品贈獎上限額 最大獎項至500萬元

卡優新聞網/方凡 2014.08.22 00:00

百貨公司或大賣場舉辦贈品或贈獎活動,最大獎金額依法規定有上限,原規定大約231萬元,但公平會委員會議日前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將上限大幅放寬到500萬元;同時,也依照事業不同銷售金額,訂定全年度的贈獎總額上限,讓規模較小的企業,不會受到不公平的促銷競爭。

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原規定為勞動部公布的每月基本工資的120倍,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大約為231萬元。不過,公平會認為,用基本工資做為贈品贈獎最大獎金上限的計算基礎不合理,因此決定改以近年國民所得為基礎,計算後,以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公平會解釋,當初訂定最大獎金額上限的原因,是為了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民國84年訂定發布後,94年修正部分規定。從94年到現在已經超過8年,期間歷經國內經濟環境及產業結構變遷,所以在今(103)年度進行檢討及修正。

另一項修正重點,則是事業辦理贈獎活動的全年金額上限,將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公平會指出,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在30億元以上者,全年贈獎總額的上限為6億元;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7億5千萬元,未滿30億元者,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1億5千萬元。

以贈品贈獎做為促銷,最能吸引消費者參與,因為同樣的花費,有機會可以得到更多,贈品可大可小,像是百貨公司週年慶推出汽車大禮並不罕見。公平會強調,這類贈品贈獎活動,對市場交易秩序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訂定相關規範。

公平會並呼籲,這次修定贈品贈獎的處理原則,放寬全年贈獎總額及最大獎項金額上限,已經是減少對事業經營自由的干涉,但還是要求業者要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違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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