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透過新聞稿表示,藝人是公眾人物,如果涉嫌吸毒等不法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示範,當然須負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但藝人也是人,有其基本人權,必須依據「正當法律程序」接受調查與審判。
他呼籲政府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及兩岸投保協議,要求中方維護台灣人的基本人權。
律師出身的黃帝穎指出,中國大陸調查柯震東的案件,至少有三大侵犯人權問題。柯震東被拘留時間過長,人身自由被限制,但中方並未履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與兩岸投保協議,通報當事人家屬與我方主管機關。
黃帝穎說,柯震東沒有律師辯護,這是侵犯被告防禦的司法人權;柯震東的「自白影帶」被媒體公布,形同公審,這與恐怖組織拍攝影片的手法相似,嚴重踐踏人性尊嚴。
他說,保障人權是普世價值,藝人犯罪也應接受正當程序的調查與審判,包括法務部、陸委會、海基會官員,應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與兩岸投保協議所建立的聯繫管道,向中國方面表達對柯震東基本人權的關切,並要求中國大陸立刻回覆,這是政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請政府在兩岸協議上不要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