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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飛:公告本公司103年減資換發新股上市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0 00:00
一、本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減資前之資本為新台幣253,146,810元,減少資本新台幣50,000,000元、共消除已發行股份5,00,000股(含已上市普通股2,095,874股及私募普通股2,904,126股),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3,146,810元。二、上述減資案件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3644號函核准,並經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5948200號函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在案,及台灣證券交易所103年7月22日臺證上一字第1030014672號函核准辦理減資換票作業計劃。並洽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103年8月25日起公開上市買賣。三、茲將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次全面換發股票之總股數、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5,314,681股(含公開發行且上市股份為10,611,274股及未公開發行私募股份14,703,40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金額為新台幣253,146,810元整。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50,000,000元整,銷除已發行普通股股份5,000,000股(包括普通股2,095,874股及私募股2,904,126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健全財務結構。3.本次減資後換發普通股股數計20,314,681股(包括普通股8,515,400股及私募股11,799,281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3,146,810元整。4.按減資換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換發802.48616股,即每仟股銷除減少197.51384股,減資比率19.751384%。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數得由股東於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則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折以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支付予該股東,其畸零股份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以前述收盤價認購之。(二)、本次換發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將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之相關事宜,惟原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因採有實體發行,本次換發新票後仍採有實體發行。(三)、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相同。(四)、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199號4樓,電話:02-25936666)。(五)、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3/08/12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103/08/13至103/08/22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3/08/14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3/08/15至103/08/22止  5.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103/08/19  6.新股票上市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市日):103/08/25  7.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六)、換發之程式及手續: 請股東備妥下列各項資料檔案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1.由於本公司本次減資,私募之股份採行印製實體股票發行,持有已公開發行之股份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請於103年8月14日(含)前持現股舊票、換發新股申請書及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3年8月25日後,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並持換發新股申請書辦理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上市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若尚有歷年未領取股票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並檢附換發新股相關檔案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6.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199號4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593-6666。 (七)、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劃內容作業事項,將依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開始換發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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