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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更正-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案致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9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8/18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案,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之規定,辦理公告。3.因應措施:(1)本公司於103/08/18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與「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案;合併後以威寶電信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基準日起,消滅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2)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告合併事宜。(3)本公司債權人對於前項合併之決議如有異議者,請自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 掛號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未表示者視為無異議。 本公司原在103年8月1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致債權人公告,因將前項合併之 決議誤植為減資之決議,特此修正說明。(4)特此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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