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解讀,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理由不備」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此舉傾向對辜仲諒有利。
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
法院二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判處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判決未釐清本案被害人到底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行,也未交代如何計算出犯罪所得逾億元。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一方面認定中信金控被辜仲諒掏空,一方面卻又指中信金控因此購入兆豐金控股票的成本減輕2億6000萬元,前後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