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林蔚山因通達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清償能力,指使大同子公司尚資公司金援通達新台幣3億多元,並執意由子公司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公司,由尚投公司繼續為通達公司還款,導致大同損失至少17億餘元,損害股東權益。
台灣高院今天判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因犯罪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遭判刑8年,較一審的4年半加重;併科罰金3億元。
對於二審判決,林蔚山透過大同發表聲明表示,對於高院今天關於通達案的判決深感遺憾,完全不能接受,將委由律師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以求清白。
大同表示,相信董事長的清白,並支持董事長上訴;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