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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刑事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林蔚山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2.事實發生日:103/08/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二審判決。4.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提出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林蔚山董事長對台灣高等法院於今日關於通達乙案之判決深感遺憾,完全不能接受,將委由律師提出上訴,以求清白。本公司相信林董事長的清白,並支援董事長上訴以證明其清譽。林董事長將一如往常,全心奉獻,帶領本公司經營團隊續造佳績。本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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